看完直播没找到相关问题。自问自答,抛砖引玉。
因为不是当事人,也不了解相关的行政法规,没法对执法程序或者证据认定作评价。不过看完今天的直播后,我同意两个观点。
一是上诉人(快播方)提出的,关于涉案金额认定的观点。涉及侵权的影片对应的13个合同中,有11个是置换合同(具体数量也能有误),并不涉及现金交易。也就是说,仅仅是双方的影片资源互换,那么具体金额写一元或者十个亿都是可以的,我觉得上诉人提出的这些合同并不能作为涉案金额认定的证据的问题是合理的。
二是第三方(腾讯方)最后陈述时提出的,谁是垄断方,谁是弱势群体的观点。快播案发生后,民间如我一样的屌丝自然的站在快播这边,把快播当成被垄断企业和政府部门欺负的弱势方,庭审中明显的看到快播的辩护人也有意的朝这个方向引导。然而,快播作为盗版方(这是既成事实,快播自己也承认,所以庭审中快播只能抓住执法程序不合法和涉案金额认定不合理来争辩),减去了版权采购的成本,可以用极小的代价获得其他企业相同的内容从而占有市场。针对这一点而言,快播所代表的翻版商并不弱势。引用最后一个发言人的话,政府部门如果不建立起公平公正的秩序,在违法行为面前,守法的公民永远是弱势群体(不是原话,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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